在推动“营改增”工作中,政策制定方这样描述:“‘营改增’体现了简化和规范税制的要求,基本消除了货物和劳务税制中重复征税问题,实现了公平税负。”
以长江航运为例,“营改增”后,长期来看将带来种种利好。
据了解,目前长江航运组织化程度非常低,真正谈得上“规模化、规范化”的实体船公司很少,船舶仍以“散兵游勇”方式运作。“营改增”后,由于自然人船东或小规模船公司无法取得增值税开票资格,势必实行公司化运作模式,从而有利于长江航运的组织化进程;有规模的正规船公司,可以从船舶运营成本中进行抵扣,降低“营改增”带来的税负增加影响,且其能够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而在经营中受到客户之“青睐”,因为长江航运企业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,其可冲抵进项税额,从而降低部分运输产品价格,降低长江航运物流成本。
“营改增”后,还可以加快长江航运企业规模化步伐。现在很多船舶为了获取银行贷款均实行挂靠经营模式,但与挂靠公司也仅仅是贷款关系,其经营行为仍然“个体化”。“营改增”后,一方面船东为了开票必须依赖正规船公司;另一方面,挂靠公司为了降低开具增值税发票所增加的税负负担,其要求挂靠船舶提供诸如燃润料发票、修理发票等成本增值****据,以冲抵销项税额,因此,双方具有“相向动力”。如此,导致一些挂靠船公司逐渐演变成正规并自主管船、自主经营即实质性船公司,管理规范、规模经营船公司更加受到自然人船东和税务部门的欢迎,规模化将成为其内在动力需求。
长江航运竞争将趋于规范化和理性化。个体户船东和自然人代理商以及无船公司的减少,导致影响长江航运无序化竞争因素逐步减少,随着规模化船公司增加,其竞争行为将更加理性,千呼万唤的“市场准入制”步伐或将迈出第一步。同时,在现有盈亏平衡点的运价水平下,保持原有运价将无法生存,如此一来或将推动长江航运价格上浮。 |